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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江苏科技大学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与奖励办法(试行)》(江科大校〔2015〕204号),根据学校要求,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考核对象及考核内容
第二条 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按学年进行,对象为学院承担本科和研究生教学任务的在编教师(含专职实验教师)。
第三条 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内容,主要包含教学效果、教学工作量和教学研究与建设等三个方面。教学效果的考察权重占80%,其中学生评教占60%,督导或同行评教占40%;教学工作量考察权重占10%,教学研究与建设的考察权重占10%。
第三章 组织领导与考核等级
第四条 学院成立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工作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本科和研究生教学的副院长担任,其他成员由学院教学督导组专家代表、教师代表组成。考核工作组若有成员申报教师工作业绩A等,该成员考核年度不参与工作组工作。考核工作组负责制定学院教师工作业绩考核实施细则;对学院教师进行教学工作业绩考核,评定考核结果。
第五条 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结论分为A、B+、B、C四个等级,原则上,A等人数比例控制在25%以内,A和B+总数控制在总人数的65%以内。
第六条 教学工作业绩A等采取自愿申报和教研室推荐的形式,申报时间为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第一周,申报教师连续两次没有取得教学工作业绩A等者,暂停申报一年。B+在申报A等但未获得A等的教师中产生,按照排名先后按比例确定等级。
第七条 申报A等教师需满足以下条件:
(1)考核学年承担基础课程教学任务的教师至少完成64学时的本科理论教学工作量,承担专业课程教学任务的教师至少完成32学时的本科理论教学工作量,专职实验教师至少完成2个实验项目指导任务。
(2)近两年无教学事故。
(3)上一学年教学工作业绩考核B等(含)以上。
(4)考核年度在外挂职、进修、休产假和病假时间共计不超过三个月。
第四章 考核程序与方法
第八条 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工作,于每年九月份进行。具体工作程序及方法如下:
1.教师本人填写《教师学年教学工作完成情况登记表》,经学院教务办核实后,交学院考核工作组。
2.学院考核工作组针对教师教学效果、教学工作量、教学研究与建设情况核定教师考核得分。结合每位教师实际得分从高到低排序情况,经集体评议,按比例确定考核等级。
教师业绩考核得分=教学效果得分+教学工作量得分+教学研究与建设得分
(1)教学效果得分
教学效果指学生、督导组专家或同行对教师承担的理论、实验实习、课程设计等教学活动进行的教学效果评价。此部分满分为80分。
教学效果得分=【学生评教分(百分制)×60%+督导或同行评教分(百分制)×40%】×80%。
其中,学生评教采用问卷调查的方式进行,学生评教分指考核对象本学年承担教学任务接受学生评教得分的平均值。督导或同行评教分指考核对象接受不少于三名督导或同行听课得分的平均值。
(2)教学工作量得分
教学工作量包括教师承担的本科生和研究生理论、实验和实践环节教学工作量。此部分满分为10分,其中基本教学工作量得分7分;教学工作量结构分3分。
教学工作量得分=教学基本工作量得分+教学工作量结构分
其中,教学基本工作量得分=(教师当学年教学运行业绩分/学院岗位要求教学运行业绩分)×7,超过7分按7分计。
教学工作量结构分包含理论教学1分(含本科生、研究生理论教学),实验教学1分(含开放选修实验、课内实验、独立授课实验等),实践教学1分(含毕业设计、实习、课程设计等)。
(3)教学研究与建设得分
教学研究与建设包括考核学年教师获得本科和研究生各类教学建设与研究项目立项、教学竞赛获奖、教学研究论文及教学成果奖励、指导学生毕业设计和竞赛获奖、指导学生开展创新计划研究项目等。此部分满分为10分,其中,基本分3分,基础教学研究与建设分5分,突出教学研究与建设分2分。
教学研究与建设得分=基础教学研究与建设分+突出教学建设分+初始分3分
考核学年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突出教学建设分得2分,无则0分。
1)获省级及以上教改项目立项排名第1;
2)获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或省级教学成果特等奖、一等奖所有成员,二等奖排名前5,三等奖排名前3;校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一等奖排名前3,二等奖排名前2,三等奖排名前1;
3)获国家级规划教材或省部级重点教材;
4)指导学生获省优秀毕业/学位论文;
5)指导学生参加国家级重要学科竞赛获三等及以上奖励;
6)获省级及以上教学竞赛三等及以上奖励;
7)学校认定的其他省部级及以上教学研究与建设项目或成果。
基础教学研究与建设分以审查教师提供的当学年教学研究与建设相关材料为依据,采用专家评审打分,取得分的平均值。
3. 对于未申报A等的教师,教师工作业绩直接评定为B等,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直接评定为C等:
(1)“教师本科教学工作合格标准”抽查最近连续三次不合格或“教学督导专家听课评价”考察点项目当学年内最近一次抽查不合格;
(2)当学年发生三级(含)以上教学事故;
(3)当学年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学院安排的教学工作任务;
(4)当学年教学资料逾期上交累计3次(含)或未交1次;
(5)其他与教学工作相关的严重违规违纪情节。
4.考核初评结果向全院公示。教师若有异议,可于三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提出书面复议申请,由学院对初评结果及相关情况进行集体审议,给予答复。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九条 学校设立专项奖励基金,用于表彰考核为A等的教师。奖金颁发标准为:A等中排序前40%的教师,每位奖励5000元;其余每位奖励3000元。对考核为A等的前40%的教师,学校同时授予“学年教学优秀奖”荣誉。对本学年考核为C等的教师,暂停其申报下学年教学工作业绩A等资格,教研室应落实帮助其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措施。对连续两学年教学工作业绩考核为C等的教师,学院将暂停安排其下一学年的课程主讲任务(问题特别严重者予以转岗)。
第十条 教师教学工作业绩各学年的考核结果将作为学院考察教师岗位聘任、评奖评优、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6-2017学年起试行,由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工作组负责解释。
机械工程学院
2016.12.28